產假、哺乳假等怎么分類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修改:產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規定!對于申請調崗、產前假、哺乳假,有些情況單位必須批準。
根據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訂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和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間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或者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對高齡產婦或者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女性和兒童身體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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